如何对高速公路“野广告牌”实施管理?
所谓高速公路“野广告牌”,是对没有经过许可,违法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高速高炮广告牌的俗称。“野广告牌”因未经过许可随意设置,高低差落,大小不一,影响高速公路美观,同时因成本低,质量低劣,为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埋下隐患。另外,野广告的设置,对守法经营的取得广告经营权人的经营权也是较大侵害。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这些“野广告牌”进行清理整顿。
在对“野广告牌”的清理中,应掌握以下三点:
一,关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上并未明确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违法相对人为非公路标志牌的所有者,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因此,路政执法实践中,施工者也可以是违法相对人,对施工人同样可以做出处理决定。在确实无法查清“野广告牌”的施工者和所有者时,可将其作为无主物公告进行处理。
第二,关于路政机构管理范围的确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只能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管理。对虽然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但是若设置时并未违法,若路政管理机构拆除,则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关于对“野广告牌”强拆程序的确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在调查取证的前提下,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非法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野广告牌,公路法授权进行了强制拆除。因此,应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拆除。
2、对地方性法规规定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为经许可可设置高速路牌广告的情形,因法律未对未经许可违法设置广告牌的强制拆除进行授权,因此,应当申请行政主体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3、对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此时非公路标志等同于违法地面构筑物,因此,公路法已经授权公路管理机构的强制拆除权。如相对人不拆,则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程序进行拆除。
4、实施行政强制拆除中,同时需要给予处罚的,同时按行政处罚程序下发处罚相关文书。













